对生产、经营未登记或已撤销登记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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