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86号公告决定,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公告了一批停止受理、停止批准、撤销登记、停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至此,在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33种农药(表1)、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17种农药(表2)。 表1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33种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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