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对农药工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控制,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运营期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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