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通过预防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减少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三、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
四、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国际上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该定义包括了国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家之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两者基本意思是一样的,《植物检疫条例》的解释更适合对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理解,更通俗易懂。也有人将“检疫性有害生物”称作“植物检疫对象”,只不过“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称呼更与国际接轨。
五、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有什么区别?
答: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的主要区别有:
(1)发生范围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的病、虫发生分布比较普遍。
(2)强制性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我国没有发生或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照国家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防治;而常规的病、虫则是指普遍发生的、为害或可能为害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保机构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防治。
(3)防治目标不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封锁、控制、消灭等措施,防治措施的强度更大,重点是阻止其传播扩散;对常规的病、虫,主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一般只要求通过防治将常规的病、虫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即可,重点控制其危害。
六、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由农业部公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地方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菜豆象、蜜柑大实蝇、四纹豆象、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扶桑绵粉蚧、红火蚁、腐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瓜类果斑病菌、柑橘黄龙病菌、番茄溃疡病菌、十字花科黑斑病菌、柑橘溃疡病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黄瓜黑星病菌、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玉蜀黍霜指霉菌、大豆疫霉病菌、内生集壶菌、苜蓿黄萎病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毒麦、列当属、假高粱等30种。
七、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八、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时,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2)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3)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4)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九、什么是调运检疫?
答:调运检疫是指植物检疫人员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实施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
十、为什么必须进行调运检疫?
答:通过实施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对不合格的予以检疫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证书并放行,未经除害处理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调运。调运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传播蔓延,达到保护农业生产和贸易安全的目的。
十一、调运检疫程序如何办理?
答: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3)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十二、什么是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植物在生长期间进行全生产过程的检疫,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活动。
十三、为什么要进行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一项积极、主动的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源头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可以提高检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产地检疫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此时植物病虫害尤其是病害的症状比较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有利于诊断和鉴定。因此,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是国内外一致推崇的做法。
(2)可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检疫措施。一旦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可以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出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在调运和检疫时间安排上比较主动。经过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在植物及植物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运输时一般可不需再检疫,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避免了调运时再进行抽样、室内检测等检疫过程,也避免了因检疫手段和技术限制而影响检疫结果,从而为调运争取了时间。
(4)可以有效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对于产地检疫发现问题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检疫机构可以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改变用途,避免在调运时才发现问题而造成压车、压港、压库等所带来的损失。
十四、如何申请产地检疫?
答:申请产地检疫的程序如下:
(1)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
(3)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十五、植物检疫证明编号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吗?
答: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种子法》中要求的种子标签的重要内容之一。种子只有经过植物检疫或经批准从国外引进并经检疫合格,才能取得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由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完全反映植物检疫的基本信息,因此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代替相关植物检疫证书凭证,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效用。种子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必须配合植物检疫证书使用。种子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除了保证种子标签上有完整正确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外,还必须保留好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备查。
十六、引进种苗在种植期间发现疫情如何处理?
答:引进种苗种植期间一旦发现检疫性或潜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向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并按照检疫机构要求采取严格的封锁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出和扩散;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决定对植物生长设施、容器、土壤及其他生长介质是否进行消毒处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允许种植同类寄主植物。
对于发现严重疫情的,一般应该避免再从同样国家或地区引进同类植物的种苗。
十七、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
(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十八、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施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罚款。即给予违法当事人经济上的制裁,是植物检疫机构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形式。
(2)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全部没收。
(3)责令赔偿损失。违法当事人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
(4)其他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所需费用责任人承担。
十九、违反检疫规定的物品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反检疫规定调运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所涉及的物(产)品,应先行封存,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检疫合格的,经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后,所涉及的物品可以正常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可以正常使用。处理不合格或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以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二十、不服植物检疫机构处罚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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