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有关地方监管部门近期通报多批次生产销售噻虫胺等新烟碱类杀虫剂残留超标的不合格姜事件,广大姜农亟须引起重视。 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宇道212号丰茂菜场摊位内的张美丽售卖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井陉县秀林镇锦绣饭店2021年10月25购进的1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2021年1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海垦店销售的、来自海南省海口龙华宇路大蒜批发行的一批次水姜,其中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值为1.1毫克/公斤)。 2021年11月4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朝阳区金凯乐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一批次姜,噻虫胺残留量为0.49毫克/公斤,属于不合格食品。11月29日通报,又有4批次姜噻虫胺残留超标,检测值分别为0.75毫克/公斤、0.78毫克/公斤、0.87毫克/公斤、1.2:毫克/公斤。 2021年9月9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襄垣县安泰蔬菜水果店销售的一批次姜,噻虫胺残留量为0.63毫克/公斤,属于不合格食品。 2021年8月20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大润发分公司销售的一批次老姜,噻虫胺残留量为0.53毫克/公斤,属于不合格食品。 另外,上述部分姜产品中,还同时存在噻虫嗪或吡虫啉残留超标问题。GB2763-2021规定噻虫胺、噻虫嗪、吡虫啉在根茎类蔬菜(包括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分别为0.2毫克/公斤、0.3毫克/公斤和0.5毫克/公斤。 截至2021年12月20日,尚无噻虫胺等新烟碱类杀虫剂产品在我国姜上获得登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噻虫胺等新烟碱类杀虫剂产品目前不得在姜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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