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农药标签应标注农药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不合格农药标签主要有以下类型: 1、违规标注农药商品名称;(农业部944号公告 2008年7月1日起农药标签不得标注农药商品名称) 2、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补法、农药类别色带、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充农药标签。如生产日期、登记证号等。 3、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 (1)假冒其他农药企业登记证号和假冒本企业农药登记证号;(2)伪造农药登记证号。 4、农药登记证过期或在续展期间生产产品; 5、擅自扩大或改变防治作物或对象的范围; 6、标签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等。 7、未按规定标注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和每季使用次数; 8、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含有以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有内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文字。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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