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不良反应。当两种或两种以上农药进行混用时,首先不应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其次不应让有效成分发生化学变化。 (2)有增效作用。药剂混用后,对同一种有害生物的防治效果应高于混剂中各药剂单独施用的防效,最低是相似;反之,则没有混用价值。 (3)有兼治作用。混用的药剂,相互取长补短,一次用药可以防治多种病虫害,达到省工兼治的目的。 (4)不增加毒性。药剂混用后,对人、家畜、家禽和鱼类的毒性,以及对其他有益生物和天敌的毒害作用不应增加。 (5)不提高成本。农药混用要讲究经济效益,除了使用时省工省时以外,还应比单用成本低。 以上是混用农药时要遵循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技术书刊上推荐的配方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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