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农药混合使用主要应达到增效、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就不宜混用,否则就会造成浪费,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还会造成药害。 (2)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如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等。例如乐果、敌敌畏、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甲萘威、混灭威、杀虫双等农药是属于中性农药,它们之间可以相互混用。有不少的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遇到碱性物质很快分解失效。凡在碱性条件下极易分解的药剂,都不能与碱性物质混合使用。 (3)混合后混合药液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药剂混合后,应该是提高了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也就是说,混配后要增效。 (5)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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