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种子监管而言,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首先适用《种子法》。《种子法》明确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为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根据《种子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履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对经营假劣种子进行行政处罚职责。需要强调的是,工商部门主要工作是配合农业、林业部门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管。 就农药监管而言,《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均有相关规定,即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药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管工作。因而,工商部门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抽检中发现的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劣质农药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就农业机械及零配件而言,工商部门依法承担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管职能。 就肥料及其他农资而言,工商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履行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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