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过期农药,或许很多人认为就是变质、失效农药,不能再销售、使用,其实不尽然。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保质期是按照正常剂量下对植物病、虫害应达到的预期防治效果确定的。很多过期的农药,只要适当加大使用剂量,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仍然有很好的杀虫、防病效果。 农药毒性大、污染性强,普通消费者不能随意把它销毁。即使是专业的技术人员,采用特殊的技术措施将它销毁,也只能做到尽量减少污染,且销毁代价较大。因此,国家并不提倡将过期的农药都统统销毁,只要没有失效、变质,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销售过期农药,按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若经检验已不能使用的过期农药,显然不宜再销售、使用,只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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