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农药能否相互混合使用,大体上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农药混合使用主要应达到增效、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就不宜混用,否则就会造成浪费,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还会造成药害。 (2)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如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等。例如乐果、敌敌畏、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甲萘威、混灭威、杀虫双等农药是属于中性农药,它们之间可以相互混用。有不少的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遇到碱性物质很快分解失效。凡在碱性条件下极易分解的药剂,都不能与碱性物质混合使用。 (3)混合后混合药液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药剂混合后,应该是提高了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也就是说,混配后要增效。 (5)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农药混合使用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或问题,很难单独从药剂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来推论或判断,同时,药剂的相互作用对于病虫和杂草所产生的生理反应也是很复杂的。很多行之有效的混合使用配方,不少是广大群众与植保科技人员多年来从实践过程中创造和总结出来的。因此,对新的农药品种,能否进行互相混合使用,最好先做室内试验,再做小区试验,然后再确定是否可以大面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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